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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条例

上海市建设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6-01-14

(总则)

一. 为适应上海市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展的需要,发挥协会专业性、学术性的作用,增强协会创新驱动的

能力,设立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协会统一领导下,按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要求,根据本条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和任务)

二. 专家委员会是协会提升业务水平特别是科学技术水平的核心力量;围绕协会重点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学习培训活动;根据会员单位的需求,帮助解决专业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研究对策意见,论证实施方案;接受协会委托,承担重要课题研究成果和重大项目实施成果的评议评审、专业人才评选以及学术交流合作等工作;参与协会开展的有关咨询业务;办理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专家委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三. 专家委员从协会会员中产生,承认协会章程,接受协会领导,热心协会活动;从事专业领域技术或管理工作10年以上;获得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曾任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经营单位副主管职务;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影响力。

 

四. 专家委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有关制度,认真负责地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工作,及时完成承接的任务;积极参与协会的有关活动,出谋献策,发挥智囊作用;坚持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在科研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维护协会形象和声誉,不得泄露协会的涉密信息,不得擅自以协会或专家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五. 专家委员依据本人的专业才能和工作经验,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业务工作和活动,可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和看法;对协会的发展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对专家委员候选人有提名权,在评议评审成果时有投票权;根据工作需要,可使用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享受协会规定的有关待遇和报酬;协会尊重并保护专家委员个人的知识产权等法定权利。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六.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专家委员全体会议推荐,经协会批准后产生。 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研究决定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重大工作决议,报协会批准后实施。

 

七.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协会秘书处予以具体协助。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协会统一安排和管理。

 

八. 专家委员会与协会换届相一致,每届 5年。

 

九. 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专家委员候选人由协会理事及专家委员提名,经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批准,

由协会会长颁发聘书。增聘专家委员,可每年进行一次。专家委员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解聘的,由专家委员会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报协会备案。

 

(工作制度和方式)

十. 根据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以下设若干专家组。专家组原则上按照行业或专业领域划分。专家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在专家委员会领导下负责 管理、协调本组的业务工作及活动。根据业务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以组建专题课题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课题完成后即行撤销。

 

十一. 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专家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发展情况,讨论有关问题,提出工作建议,议决有关事项。

(其他)

 

十二. 协会为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委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 本条例由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经协会批准后施行。

 

十四. 本条例由上海市建设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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