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05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建设协会智慧建设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与活动行为,依据《上海市建设协会章程》的活动原则、服务宗旨、主要任务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协会智慧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下属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办公地址:上海市大木桥路588号4楼401室。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业规定和协会章程,以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党管协会的原则确保协会党建工作予以贯彻落实。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承担本市智慧建设的咨询与服务工作,搭建建设单位与智慧化、信息化单位的交流和对接服务平台。为协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消费者服务,推动行业智慧化工作的健康发展,发挥协会与会员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协助协会推进建设领域智慧化工作的开展,为建设企业开展智慧化业务提供技术支撑;为信息化会员单位提供建设领域智慧化业务需求;开展行业内最新智慧化产品和技术的交流、技术咨询、中介服务等;组织召开专家报告会和研讨会。主要职责:
1、开展对建设企业及人员的智慧化培训,并颁发证书,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智慧化技术水平。
2、开展有关建设行业的相关科学研究、标准编制、智慧化讲座、施工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等活动。
3、通过协会网站、电子会刊为会员单位和社会及时提供信息、行业发展动态等。
4、开展优秀智慧化建设项目的评选。
5、经协会授权,开展国内外建设智慧化技术交流与合作。
6、承担协会委托及本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上发展符合条件的会员。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协会提名,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会员会议民主选举后,报协会备案。
为了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服务,了解会员单位的需求,本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年轮值制。主任委员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领导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是本专业委员会的决策机构,本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本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期为四年,与协会理事会任期保持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长,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由协会委派,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本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和日常专职工作人员由协会指派,或由本专业委员会聘免报协会批准。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独立帐户,财务管理统一由协会负责,各项收、支均按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批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本专业委员会的注销,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报由协会决定,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本专业委员会注销后,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资产为协会所有。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会议通过,报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协会智慧建设专业委员会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