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29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建设协会旧房建设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与活动行为,确保其健康有序开展工作,依据《上海市建设协会章程》(2019版)明确的活动原则、服务宗旨、主要任务以及其他相关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协会旧房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称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建设协会(以下称协会)的下属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大木桥路588号508室。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以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党管协会的原则确保协会党建工作予以贯彻落实。在协会领导下,承担本市旧房建设咨询与服务工作,搭建相关单位的交流和对接服务平台。为协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消费者服务,推动城市旧房建设的健康发展,发挥协会与会员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
1、定期组织交流会,探讨行业最新信息,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2、配合会员单位与政府沟通协作,配合政府职能从投资性向服务型的转变,积极参与城市旧房建设领域内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
3、承接旧房建设相关的政府课题和公共课题研究。
4、帮助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委员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与本专业委员会业务相关的单位为会员。本专业委员会发展新会员,应按照协会吸纳会员的规定程序进行。提出加入协会申请的企业,须由本专业委员会报协会审核同意后,方可纳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协会提名,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会员会议民主选举后,报协会备案。
主任委员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领导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正常主持工作时,应当书面推荐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是本专业委员会的决策机构;本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为四年,与协会理事会任期保持一致。副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长,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由协会委派,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本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和日常专职工作人员由协会指派,或由本专业委员会聘免报协会批准。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立独立帐户,财务管理统一由协会负责,各项收入均应按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批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本专业委员会的注销,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报由协会决定,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本专业委员会注销后,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资产为协会所有。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会议通过,报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协会旧房建设专业委员会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