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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建设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协会低碳建设专委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9-07-22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建设协会低碳建设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与活动行为,确保其健康有序开展工作,依据《上海市建设协会章程》(2019版)明确的活动原则、服务宗旨、主要任务以及其他相关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协会低碳建设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建设协会(以下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在协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低碳委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在协会领导下,围绕推进低碳建设发展的中心任务,为本市从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施工、拆除、运维、材料企业、装修装饰企业、技术咨询服务、设备设施生产企业、新能源新材料等会员单位搭建服务平台;努力推动会员企业共同健康发展,维护会员单位权益。

 第四条  低碳委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

1、协助协会举办会员单位的各项活动,组织会员学习、交流、宣传普及低碳建设与发展的专业知识,开展低碳技术交流、节能减排措施运用等工作,紧紧围绕企业发展的需要,为会员构建互利共赢的技术协作与交流、技术创新的服务平台。

2、按照协会、市科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经委等职能部门工作要求,以课题研究为抓手,联合科研院所,做好本市低碳建设发展的推广工作。

3、紧紧依托专家、集聚行业资源,为政府、会员单位做好低碳建筑标准运用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低碳经济领域信息传递工作、标准运用和技术创新的推广工作。

4、配合、参与相关职能部门和上级行业社团制定相关专业法规、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低碳领域相关的课题研究、技术交流和合作,对成熟的标准、规范和课题成果及时加以宣传和贯彻。

5、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规约定,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建设行业的自律公约执行制度。

6、进一步扩大低碳委的网络覆盖,调整会员结构,增强低碳委的代表性,真正发挥出我们低碳委的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创新优势。

第五条  低碳委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低碳委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与低碳委业务相关的单位为会员,按照协会吸纳会员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低碳委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四名。主任、副主任由低碳委会员单位民主推荐并报协会审核,经会员大会通过后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低碳委的领导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正常主持工作时,应当书面推荐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是低碳委的决策机构;低碳委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低碳委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为四年,与协会理事会任期保持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低碳委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长一名,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低碳委不设立专门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统一由协会负责,各项收入均应按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低碳委的注销,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报由协会决定。 低碳委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十条  低碳委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低碳委会员大会通过,报协会批准后执行。低碳委工作条例由协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协会低碳专业委员会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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