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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9-09-09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转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依据《上海市建设协会章程》明确的活动原则、服务宗旨、主要任务以及其他相关要求,为规范上海市建设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的管理与活动行为,确保其健康有序开展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下称“自律委员会”)是上海市建设协会(下称“协会”)的下属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自律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以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党管协会的原则,确保协会党建工作予以贯彻落实。在党组织指导和协会领导下,努力推动会员企业行业自律管理、构成规范交流平台和共同健康发展,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自律委员会主要任务是:

1、以建设美丽卓越城市为目标,结合上海市城市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动员组织会员单位、相关专家开展学习交流,以充分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行业行为和规范管理;

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各相关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度和执行。

第五条 本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作好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使用工作,以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建设单位信用平台的搭建与完善;

2、根据自律规范对会员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会员单位进行自我核查、主动申报,接受社会对会员单位的举报反映,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3、在协会领导下,积极承担政府委托的本市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开展相关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通过协会网站、会刊等为会员单位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行业动态;

4、配合、参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行业社团拟定的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及时加以宣传和贯彻;

5、根据上海市颁布的有关城市建设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行业自律公约并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定期检查自律公约执行情况;

6、及时将会员单位执行上海市城市建设法律、法规中遇到的问题反映给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并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保持沟通。

第六条 与城市建设相关的会员单位都可成为本自律委员会的委员,委员名单由本自律委员会定期更新公布。

第七条 本自律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5-7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协会提名,经本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民主选举后,报协会备案。

主任负责本自律委员会的领导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因故不能正常主持工作时,应当书面推荐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本自律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本自律委员会设立秘书长,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由协会委派,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本自律委成员会议是权力机构,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

第十条 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是本自律委员会的决策机构;本自律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相关职责、权力、义务等要求与规定均参照协会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 本自律委员会副秘书长、秘书和日常专职工作人员由本自律委员会聘任免报协会批准。

第十三条 本自律委员会不设立独立账户,财务管理统一由协会负责,各项收入均应按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本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报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

20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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