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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检测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协会建设工程检测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01-06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建设协会建设工程检测专委会的管理与活动行为,确保其健康有序开展工作,依据《上海市建设协会章程》(2019版)明确的活动原则、服务宗旨、主要任务以及其他相关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协会建设工程检测专委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上海市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下属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办公地址

上海市大木桥路588号4楼401室

第四条  专委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以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党管协会的原则确保协会党建工作予以贯彻落实。在协会领导下,发扬上海建设工程检测人精神,积极参与上海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为提升上海工程建设检测工作水平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五条  专委会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

1、协助协会推进会员企业参与各项建设工程检测工作,为会员企业开展各类建设工程检测提供咨询、引导等支撑服务;

2、以推动会员企业参与各类建设工程检测为中心,结合会员企业工作热点、难点,组织会员、相关专家开展交流研讨,提出研究报告或建议;

3、通过协会和专委会资源,为会员企业提供“请进来”“走出去”等方面的建设性意见及市场报告,增强会员企业竞争力;

4、组织专业论坛、研讨会及展览活动,丰富会员企业专业知识;

5、在协会领导下,为会员企业参与各类建设工程检测工作提供平台和机遇;

6、承担协会委托专委会的其它职能。

第六条  专委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委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与本专委会业务相关的单位为会员。专委会发展新会员,应按照协会吸纳会员的规定程序进行。提出加入协会申请的企业,须由本专委会报协会审核同意后,方可纳为专委会成员

第七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协会提名,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会员会议民主选举后,报协会备案

主任委员负责专委会领导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正常主持工作时,应当书面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具体负责。

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会议,是专委会的决策机构;专委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为四年,与协会理事会任期保持一致,可连选连任,届内可调整

第八条  专委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负责专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长由协会委派,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报请主任会议通过。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届内可调整

第九条  专委会不设独立帐户,财务管理统一由协会负责,各项收支均按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委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批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专委会的注销,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报由协会决定,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后,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资产为协会所有

第十一条  专委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专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报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专委会工作条例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协会建设工程检测专业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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