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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材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协会绿色建材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9-11-22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建设协会绿色建材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与活动行为,依据《上海市建设协会章程》的活动原则、服务宗旨、主要任务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协会绿色建材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建委)是上海市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办公地址:上海市大木桥路588号4楼。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党管协会的原则,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在协会的领导下,为会员服务,围绕推进绿色建材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业务开展咨询、推广与服务工作,搭建建材供应商之间、建材供应商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交流和对接服务平台,维护会员单位权益,推动绿色建材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1、协助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围绕协会的主要工作安排,开展绿建委的各项工作。

      2、推进绿色建材的行业推广,以对接会为主要形式,为会员单位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业务推广应用,为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选用采购绿色建材提供交流服务平台。

      3、集聚资源,根据会员单位申请,针对单个企业难以解决的共性问题,开展专项课题研究,提交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加速发展。

      4、依靠专家,指导和帮助会员单位产品技术、市场营销和企业管理升级,引导会员单位制定企标和会标等标准,加速产业升级。

      5、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吸收社会建材及相关企业加入协会,不断壮大会员单位队伍。

      6、承担协会委托及本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本专委会会员单位民主推荐并报协会审核,经会员大会通过后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绿建委的领导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主任因故不能正常主持工作时,应当书面推荐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是绿建委的决策机构,有关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任期为四年,与协会理事会任期保持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绿建委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长,具体负责本专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长由协会委派,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本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和日常专职工作人员由协会指派,或由本专委会聘、免并报协会批准。

第八条  绿建委不设专门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统一由协会负责,各项收、支均按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绿建委的注销,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报由协会决定,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十条  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绿建委全体会议通过,报协会批准。本工作条例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协会绿色建材专业委员会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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