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19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建设协会技术标准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与活动行为,依据上海市建设协会技术标准专业委员会活动原则、服务宗旨、主要任务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协会技术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是依托上海市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专业技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标准委的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平路827弄1号楼806室。
第四条 本标准委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业规定,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规范,承担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咨询与服务工作,搭建工程建设标准化交流和对接服务平台。为建设行业服务、为消费者服务,推动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标准委的任务是:协助推进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为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企事业单位开展标准化工作业务提供技术支撑;开展建设行业内最新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宣贯和专业技术的交流、技术咨询、中介服务等;组织召开专家报告会和研讨会。主要职责:
1、开展对建设企业及人员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培训,标准规范的宣贯、讲座、技术交流和推广应用。以促进并提高工程建设技术水平。
2、通过协会网站、会刊、微信公众号等为会员单位和社会及时提供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信息、行业发展动态等。
3、经上海市住建委以及协会授权,开展国内外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工程建设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组织编制及宣贯。
4、承担协会委托及本标准委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本标准委按照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上发展符合条件的会员。
第七条 本标准委设立秘书长,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本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和日常专职工作人员由协会指派,或由本专业委员会聘任,报上海市建设协会批准。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统一由协会负责,各项收、支均按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秘书长提议,报上海市建设协会批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本标准委的注销,由秘书长提出议案,报由上海市建设协会决定,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本标准委注销后,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资产为协会所有。
第十条 本标准委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上海市建设协会批准,由协会报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
上海市建设协会技术标准专业委员会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