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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发展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协会世博发展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19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建设协会世博发展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与活动行为,依据《上海市建设协会章程》的活动原则、服务宗旨、主要任务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协会世博发展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上海市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建设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办公地址:上海市大木桥路588号4楼401室

第四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发扬上海世博会精神,参与各类世博经济建设和发展,积极参与各届世博会工作,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五条  专委会的任务是:

1、协助协会推进会员企业参与各届世博会的工作,为会员企业开展各类世博经济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支撑;

2、以推动会员企业参与各类世博经济建设和发展为中心,结合会员企业工作热点、难点,动员组织会员、相关专家开展交流研讨,提出研究报告或建议;

3、利用协会和专委会资源,为会员企业提供“走出去”及“走进世博会”等方面建设性意见及市场报告,增强会员企业竞争力;

4、组织专业论坛与研讨会及展览,丰富会员企业专业知识;

5、在协会领导下,为会员企业参与各类世博经济建设和发展工作提供平台和机遇;

6、承担协会委托专委会的其它职能。

第六条  专委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上发展符合条件的会员。

第七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及顾问若干名,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及顾问由专委会  全体会议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

主任委员负责专委会的领导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顾问组成主任会议,是专委会的决策机构,专委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由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届内可调整。

第八条  专委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专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助理一名。秘书长由协会任命,秘书长助理由秘书长推荐,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专委会不设专门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统一由协会负责,各项收、支均按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委会涉及到名称、主任委员、办公地址、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批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专委会的注销,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报由协会决定,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专委会注销后,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资产为协会所有。

第十一条  专委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专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报协会批准,由协会报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专委会工作条例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协会世博发展专业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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