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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和咨询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咨询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9-07-18

第一条  为健康有序规范上海市建设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咨询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与活动行为,依据《上海市建设协会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咨询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下属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98号国际设计中心东楼3楼

       第二章   宗旨及任务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宗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政府,服务会员企业,为建设行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在协会的领导下,为会员搭设项目管理和咨询研究、交流的服务平台,分享行业成果,发挥专业优势,推动行业和专业共发展、共提升。

2、研究专业发展理论,推广建设项目管理核心竞争力建设,引领建设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3、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建设行业、会员的诉求,积极参与制订并宣传、贯彻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完善规范,促进行业的发展。

4、积极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的技术咨询,经常组织建设项目管理和咨询的实践、学习和交流活动,并组织专家开展学术研讨会。

5、承担建设项目管理和咨询的课题研究,开展专业政策、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6、加强与协会其他专业委员会和相关行业协会的协作,从事与本专业委员会任务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协调会员在建设项目管理和咨询中的相关活动。

7、经协会授权,组织开展建设和咨询单位优秀项目经理推优活动,培养行业优秀人才,促进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8、在协会领导下,为会员搭设与国际接轨并适应中国国情的“系统性、专业性、融合性”全过程项目管理的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专业发展和提升,促进建设行业互动、互助,为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单位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审议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条例、业务范围等纲领性文件的制订和修改,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协会提名,经委员单位大会民主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协会理事任期时间一致。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是本专业委员会的决策机构。本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秘书处。在主任会议的领导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日常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由协会指派,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由专业委员会提名,报协会批准。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独立账户,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统一直接领导,各项收支按建设协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在建设协会的监督下开展进行。

      第四章  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须为协会的会员单位。依据会员单位从事的业务范围、业务能力、项目管理业绩、对行业贡献度等各方面综合衡量,逐步吸纳积极推动项目管理专业发展的建设、咨询及相关行业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解释权归上海市建设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咨询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咨询专业委员会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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