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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机电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协会智慧机电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9-07-16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建设协会智慧机电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与活动行为,依据《上海市建设协会章程》的活动原则、服务宗旨、主要任务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协会智慧机电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办公地址:浦东大道1525号中国石化大厦裙房5楼。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业规定和协会章程,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形成智慧机电生态圈。提升行业楼宇管理精细化水平。承担建筑智慧机电建设与改造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工作。为协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消费者服务,推动建筑智慧机电工作的健康发展。发挥协会与会员、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协助协会推进建筑行业智慧机电的进步与发展,为建筑行业智慧机电建设及改造工作提供咨询与服务工作。搭建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智慧机电生产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等生态链上企业的交流和对接服务平台。推动建筑行业智慧机电技术与运维的国产化应用。开展行业内最新智慧机电产品和技术的交流活动、技术咨询、讲座、培训、中介服务等。组织召开专家报告会和研讨会。通过协会网站、会刊、微信公众号等为会员单位和社会及时提供信息、行业发展动态等。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纳对本专业业务相关的成员,也可以在社会上发展符合条件的会员。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本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主任委员须由协会副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须为协会理事。

主任委员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领导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主任因故不能正常主持工作时,应当书面推荐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是本专业委员会的决策机构,本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日常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由协会指派,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长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本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和日常专职工作人员由协会指派,或由本专业委员会聘免报协会批准。

本专业委员会还下设专家组:负责专家咨询、技术把关、技术培训等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统一由协会负责,各项收、支均按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批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本专业委员会的注销,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报由协会决定,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本专业委员会注销后,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资产为协会所有。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协会批准,由协会报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协会智慧机电专业委员会

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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