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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协会金融服务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2014)

发布时间:2014-09-26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建设协会金融服务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与活动行为,确保其健康有序开展工作,依据《上海市建设协会章程》明确的活动原则、服务宗旨、主要任务以及其他相关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协会金融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称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建设协会(以下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827弄1号806室。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协会会员中具备金融服务功能的中、外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教育培训机构等金融、类金融、金融服务企业组成。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在协会领导下,为协会会员构建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为会员及会员单位上下游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是:

1、普及金融知识。通过组织专业讲座、主题沙龙、座谈会等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在协会会员中不定期开展政策、业务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帮助协会会员懂金融、会金融、用金融。

2、提供金融服务解决方案。把委员企业拥有的最新的金融产品、最优的解决方案、最好的服务模式集中起来,形成金融服务专业委员会的特色功能,提供给协会的全体会员。

3、提供顾问服务。充分利用委员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为建设协会会员提供有偿、有特色的兼并收购、投资融资、财富管理、风险管理等顾问服务。

包括:

(1)个性化对接服务。根据协会会员的实际金融服务需求,组织专业委员会委员与协会会员开展需求对接服务,为协会会员提供量身定制的个性化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基金、租赁等金融服务方案;

(2)保险及其他服务。为协会会员提供财产保险及人寿险服务、提供企业并购及境外融资服务方案、对有上市条件的企业和具备发债条件的企业,在券商委员的指导下,创造资本市场融资的条件和发行公司债及企业债;

4、在协会领导下,开展相关的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通过协会网站、会刊为会员单位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行业动态。

5、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建设行业自律公约执行制度。

6、保持与协会的工作协调性和原则一致性,及时向协会汇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 成员(委员)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委员)由协会会员组成。

1、凡是具备金融服务功能,有志为协会会员提供金融服务并经协会批准的金融、类金融及第三方金融服务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

2、本专业委员会发展新成员,应按照协会吸纳会员的规定程序进行。提出加入协会申请的企业,须由本专业委员会报协会批准为协会会员后,方可纳入本专业委员会成员。

3、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均需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根据本条例开展服务工作;

4、本专业委员会成员之间应相互学习、尊重,形成服务合力。

5、成员的退出。连续一年不能正常履行义务的成员单位,专业委员会可以对其劝退;成员也可以自行申请退出。

第七条 全体委员会议

全体委员会议是本专业委员会的权力机构,重大工作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全体委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进行会员服务情况交流,实现委员间的信息和资源共享,及时优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对重大事项进行决议。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民主推荐,报协会审核后产生。

主任委员任期为两年,副主任可连选连任。

主任委员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领导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是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决策机构,每季度召开一次,以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为重点;

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书面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长,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秘书长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

本专业委员会日常专职工作人员可由协会指派,也可由本专业委员会聘免报协会批准。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产生程序、比例以及相关职责、权力、义务等要求与规定均参照协会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企业应指定一名本企业有一定职务和专业经历的员工,作为委员企业的联系人,代表本企业行使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立专门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统一由协会负责,各项收入均应按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报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本专业委员会的注销,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经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为协会所有。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报协会批准,并由协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协会金融服务专业委员会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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