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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协会会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13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建设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保证上海市建设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协会团体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协会会员会费减免,须由秘书处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协会应按现行法规实行年度预算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  团体会员按以下标准缴纳会费:

1、 副会长单位:会费每年20000元;

2、 理事单位:会费每年10000元;

3、 会员单位:会费每年3000元;

第五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在每年第二季度缴纳本年会费。

第六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经协会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自动予以注销。

第七条  上海市建设协会会费限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办公会议以及各专项工作会议;

2、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3、租赁办公用房、购置固定资产、易耗办公用品等;

4、年检和检查等工作;

5、科研立项和课题研究,开展业务交流、考察和宣传;

6、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

7、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8、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9、其他必要支出;

第八条  严格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户及收支明细账,每年应对年度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  会费标准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但执行年度不少于两年。调整会费标准由理事会议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30日起修订实行。

 

上海市建设协会

201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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